宽带基础欠账多 提速降费非朝夕
发布时间:2015-06-10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和宽带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此前,我国三大运营商推出的提速降费举措又引起极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逐步从现行方案降费降得不够、部分条款诚意不足延伸到电信企业垄断经营、电信行业的定位等深层次问题。那么,围绕宽带提速降费,如何尽快求取国家、行业、网民在思想上认识上的最大公约数?如何理性、建设性地推进宽带资费的稳步合理下降,实现经济、民生与行业的共赢?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近日接受了《人民邮电》报记者专访。
要解决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性与用户需求的急迫性之间的矛盾,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用好法律与政策的手。
针对当前宽带提速降费面临的机遇与难点,王春晖指出,根据摩尔定律等理论,互联网的三大基础要件――带宽、存储、服务器都将无限指向免费。这意味着,工业文明时代的稀缺经济即将结束,取而代之的将是互联网时代的富饶经济,因此,“提速降费”的特殊意义在于能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特别是为推动“互联网 ”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支撑,最大的好处是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互联网时代,宽带移动通信产业在信息社会中处于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从事宽带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一项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建设需要一个积累期与建设期,特别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网络的提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过程。应该指出,我国现在的通信基础网络建设确实欠账很多,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宽带网络的公用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没有确立,致使宽带的建设,特别是移动基站的建设长期处在审批难、选址难、设施入场难的“三难”状态。第二,我国2013年就发布了“宽带中国”战略,但是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行动计划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在宽带建设、宽带的普遍服务基金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这些都是影响提速降费的因素,影响快速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第三,《电信法》长期缺位,宽带的建设、普遍服务、市场接入能力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比如关于普遍服务问题,美国早在1934年就将普遍服务列入《电信法》,澳大利亚、印度等国也在本国的《电信法》中对普遍服务的概念与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实际上,国际电信联盟早就提出,所有国家都应该制定宽带计划和战略,指导宽带的普遍接入和普遍服务。为此王春晖建议,应当从国家的角度,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宽带普遍服务和普遍服务基金的设立与使用。
“垄断”一词依然是贴在通信运营商身上的明显标签,但我国三大运营商已经不完全符合垄断特征了
针对再次议论纷纷的“通信业垄断”话题,王春晖指出,长期以来,通信行业背负着“垄断”包袱运营。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对电信行业进行了政企分离、政资分开、业务分离、引入新竞争者等方面的改革,特别是近来工信部实施的虚拟运营商和宽带运营商民营资本的准入、网业的分离、资费市场化等措施,基础电信行业的所谓“垄断”的事实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变。但是在社会舆论中,“垄断”一词依然是贴在通信运营商身上的明显标签。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反垄断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王春晖认为,目前的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已经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了。
要保证国有资本兼顾盈利取向与公共服务功能,可以参照国外经验推动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部分通信行业人士提出了让三大运营商退市、回归公共服务型企业的建议,以全力满足宽带提速降费的社会需求。对此,王春晖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确保企业的持续盈利,这不仅是对股东和员工的责任,更是对社会最大的福利。
首先,满足宽带提速降费的社会需求,其本身与三大运营商退市、回归公共服务型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国有资本不仅拥有追求利润、实现价值、增值的特征,这是国有资本的经济功能,而且国有资本也应该具有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国有资本的理性回归就是要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这一要求回归。国有资本运营必须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本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增进社会福利。其次,通信企业应当处理好“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服务、对股东负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之间的关系。王春晖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而这恰恰又是国有电信企业最缺乏的思想意识。从国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看,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因此,真正让市场在电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国有电信企业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领头羊,一定要在国有资本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上有所作为,但绝不是所谓的“退市和回归公共服务型企业”问题。
要破解网络入场难、基站建站难,最重要的是用立法手段解决“电信建设通路权”问题
在谈到宽带通行权“无法可依”给全社会宽带获取总成本造成的恶劣影响时,王春晖强调,推动“提速降费”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几家运营商可以办到的,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与协作。
王春晖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解决“电信建设通路权”问题,即基础电信运营商通过土地、水面、水底、滩涂、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从事埋设电信管线、架设电信杆路、搭设电信线路、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及搭载电信信号等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或电信服务的权利。应当指出,基础电信运营商从事电信建设、实施电信建设通路权,不仅涉及使用他人基础公共设施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使用他人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问题。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多数国家采取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法定原则。多数国家的电信法均规定,作为基础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通路,其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留空间或空余空间,经过其他已建基础公共设施实现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最近,黑龙江政府对部分阻碍4g基站建设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公开通报,通报认为阻碍基站建设的行为影响了全省信息服务产业建设。此做法值得各地方政府借鉴。王春晖建议,省一级人大和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率先确立电信设施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并设置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
面对一些居民对基站“辐射”的担心,王春晖认为,政府有责任组织专家对用户担心的电磁辐射问题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普及。目前所有的移动基站均符合与低于国家的相关标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社会大众公共安全,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该规定的电磁辐射限值标准比国际标准要严格许多,并将标准限值确定为40μw/cm2,比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和欧盟国家标准严格10倍以上,比澳大利亚标准也严格5倍。移动通信网络中扩容的基站越多,则单基站发射功率越小,覆盖范围越小,电磁辐射也越小。在一定区域内,蜂窝越小,越密集,通话容量就越大。基站的密度越大,基站发射的功率就越小。也就是说,基站建得越多,人受到通信设备的辐射反而越小。这些基本常识,一定要让所有人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