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处罚书详解:首破其计费模式
发布时间:2015-03-08 昨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延迟公布是因为需要剔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也有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有限。
对此,全程处理此案的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有近20页,希望大家看完再说。此外,他亦表示,自己从2月26日起不再担任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只任价格司司长。
公布日期为何推迟
《处罚决定书》其实早已下发给高通,但为何迟迟不公布,有其特殊考虑。
北京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与中国发改委一前一后发布公告,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并公布其主动要求整改的内容。高通表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在3天后,高通就将罚款全额上交至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
这意味着,按照中国的法律流程,这份《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下发至高通处,最终在20天后公布于众。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说,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处罚全文,是因为在原有的《处罚决定书》之中,包含了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根据企业要求和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这项工作比较费时,所以耽误了一些时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最后这个阶段,双方应该还就相应的细节条文做了多方面的博弈和反复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经得起推敲,也顾及各方利益。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吴韬在内的业内专家看来,除了对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案例附条件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情况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
“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
处罚堵住高通“流氓行为”
《处罚决定书》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全文包含三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处罚决定书》用近20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9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2.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4.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说,这其中明确核心的一个点是,在日本、韩国、欧盟等多个司法区都没有改变高通核心计费商业模式的情况下,中国执法机构首次改变了模式。“高通不得在维持较高费率的同时,用整机作为计价的基础。从这点上说,这次调查和处罚从全球来说,是具有根本上的意义的。”他强调。
此前本报曾报道,高通的专利费是按整机售价来收取,加上过高的专利许可费,高通模式被业内人士描述为“流氓行为”,高通本质上更像是一个依靠专利权收费盈利的公司。
整机售价收费是什么概念?业内人士打了一个比方:比如你发明了一种电灯的照明方法,电灯的生产厂商如果用了这个专利,生产了电灯,根据谈判结果,将营业额的3%~5%作为专利费补偿给你。如果你的专利是关于灯泡的,那么卖灯泡的时候才会给你付钱,也就是灯泡售价的3%~5%。但是,灯泡外面有很漂亮的底座,最终整个灯需要100元,按照高通的方式,是按照100元的整灯基数来收取专利费。
行业内人士也曾担心,即便改变以整机收取许可费的方式,变为以更小模块计费,如果高通提高费率,那也会规避这样的处罚,但此次的整改方案堵住了这种可能。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是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另一名知识产权领域智囊。他对本报记者表示,整体来说,高通公司的整改承诺加上发改委的处罚,给了大家较为明确的信号:像高通这样的专利权人如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使专利权,如何适度,不妨碍产业发展。此外,也给执法标准带来了相应信号。
高通案给出的信号
一名业内颇为知名的专家对本报记者指出,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的《处罚决定书》是否过少?又比如并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超过了怎样的比例就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开写给客户的法律速递(alert)中提到,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因此,从这个公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发改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此案所做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吴韬同时表示,由于中国政府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一般内容较少,大家不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学分析,所以分析起来都很难。
欧盟一些国家的文件之所以更丰富,是因为在类似案例中,几乎大部分的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走向法庭。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会比较快,也必须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经济学分析,做出分析推断,并给予法院判决的取证方向。这就逼迫执法机构给予内容较为丰富、不容易被挑战的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