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创新监管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失信将进“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03-22当前,信息通信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创新引领作用日益凸显,信息通信行业的诚信发展对加快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列入条件、处置办法等,确立了部省联动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就进一步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规定,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不良名单作为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可将未列入不良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通知》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也作出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编者按: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对经营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其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申请,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应将未列入失信名单作为必要条件。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通知》还提出,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后,满足一定的整改条件,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相应名单。(来源:人民邮电报)